公告日期:2025-11-2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 2008 年 2 月 28 日公司股东大会 200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经
201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股东大会 201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一次
修订;经 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二次修订;
经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三次修
订;经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四次
修订;经 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五
次修订;经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
六次修订;经 2025 年 xx 月 xx 日公司 2025 年第 x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
行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
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规则行之。
第三条 按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参与股东会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是公司
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当公司章程未
做明确规定,且董事会通过决议要求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时,股东会应当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除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外,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参加会议,应于会议开始前到场。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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