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 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制定;经 2019 年 8 月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订;经 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二次修订;经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三次修订;经2025年xx月xx日公司2025
年第 xx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进行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除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主体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职能部门组成的四层级对外担保
决策和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各级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总裁办公会议负责组
织实施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公司资金财务、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律部和稽核审计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资金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日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
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向总裁办公会议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负责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总裁办公会议决议,配合资金财务部将对外
担保事项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完成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按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实施风险监测和评
估、开展风险排查、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履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风险的管理职责,为对外担保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公司内部各对外担保责任主体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合规法律部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合规咨询及其合同、协议的合规
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稽核审查。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
提供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全资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
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资金财务部应会同风险管理
部认真审核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在确保公司风控指标在对外担保开展后符合监管标准前提下,审慎作出判断。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或质押。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物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公司可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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