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 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制定;经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订;经 2022 年 9 月 20 日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二次修订;经 2025 年 xx 月 xx
日公司 2025 年第 xx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募集资金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股权募集资金和债券募集资金。其中,股权类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见本制度第二章。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等债权形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称为债券募集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见本制度第三章。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后划转;募集资金使用时,需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级审批。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公司资金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章股权类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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