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及银行间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9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及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
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适用于本公司以及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履行公司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
存续期间改变或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若发行文件中约定了募集资金用途备案、持有人会议等特别变更程序的,应按约定履行。
第四条 资本与金融部是公司及投资企业直接融资的归
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本部做好融资偿付计划,结合偿债能力和资金结构等因素,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资本与金融部负责集团层面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利息及股利的支付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支付。财务本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并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按需配合受托管理人(如有)或存续期管理机构提供使用台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及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含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监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应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与资金监管相关协议等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不得将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公司应当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及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其他公司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如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债券受托
管理机构(如有)签订账户与资金监管相关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不得晚于簿记发行完成前。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二)募集资金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受托管理机构(如有)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四)受托管理机构(如有)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如有)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于账户与资金监管相关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如有)或监管银行/监管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如有)或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专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户存续期间,应注意
以下情形:
(一)专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用途及存放在广汽财务公司的除外);
(三)募集资金使用,应当通过专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资金支
付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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