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及其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合营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投资企业”);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境内股东、收购人等;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九)其他知晓或者接触到相关信息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内部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定义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下称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以及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敏感资料”),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含本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交易所)以及交易商协会(以上统称“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要求送达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
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人员和机构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证券、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地披露的信息应保持同步,且在交易商协会的披露不能晚于其他场所。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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