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加强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因司法
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方式减持股份的,也应当符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证券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买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离任)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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