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称「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运作模式如下: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 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含本数)非执行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
半数,委员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适当的会计专业经验以及保险集团或保险公司风
险管理经验。
三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一条至第二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四 委员会设秘书一名(以下称「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指定或经委员会选举
产生,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五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
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二)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督促外聘审计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
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於审计工作开
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委员会应就其
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哪些可采
取的步骤;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
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
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有关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
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
与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
(2) 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
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的首席财务官(CFO)或审
计师提出的事项;
(六)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及以下安排:公司雇
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
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落实适当安排,让公司对该等事宜作出公平独
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
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
算又是否充足;
(八)主动或应董事会的要求,就有关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
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九)确保内部审计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
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
部审计功能是否有效;
(十)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包括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记
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
的回应;
(十二)确保董事会对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
事宜给予及时回应;
(十三)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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