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编号:临 2025-04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建议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出若干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并将于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方可生效。
附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 公司普通股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
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 ……
(五)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公司股东应使用来源合法 (五)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公司股东应使用来源合法
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 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应符合监管 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应符合监管
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 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
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和股东所作 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和股东所作
出承诺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国 出承诺的,股东不得行使参会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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