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6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集团”或“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同时适用于集团统筹指导
成员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成员公司应在符合相关公司治理原则的前提下,落实集团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的要求,并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
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集团及成员公司的业务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集团及成员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推动集团及成员公司遵循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内部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集团及成员公司有效益、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人员
第五条 集团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可在监
管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
第六条 集团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集团及成员公司
财务收支、业务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指导和评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基于内部审计项目工作量或专业性等需求,子公司
可以委托集团或外部服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委托应符合监管及本公司管理规定。
第八条 集团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
以及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及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集团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审计责任人
不得同时兼任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集团审计责任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集团审计责任人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要按相关监管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集团审计责任人应在任职前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核准的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 5 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 8
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设立稽核监察部门,作为内部审
计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向审计责任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为内部审计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
人员及足够比例的持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人员配置要求同时
符合监管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或具有与会计、审计、信息技术、投资等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经营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事务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原则上平均每年不低于 40 小时的后续教育时间。
(二)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诚信正直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作出职业判断,并遵循保密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审慎使用和保护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轮岗、考核和薪酬由内部
审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逐级考核,被审计对象不应参与内部审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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