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規則
(2004年7月30日本行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18日本行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2011年8月18日本行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012年3月28日本行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4年4月29日本行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2022年6月28日本行第十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2025年10月30日本行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董事
會決策機制,完善本行治理結構,根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行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根據
本工作規則和董事會的授權開展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審核本行財務信息,對本行內部及外部審計、內部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等。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與本行董事會下設其他專門委員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溝通。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由五至七名非執行董事組成,其中
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並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應根據有關上市規則及其他監管要求,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者具備適當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中會
計專業人士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每年在本行現場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主任委員的主要職責為:
(一)主持委員會會議,確保委員會有效運作並履行職
責;
(二)確定每次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三)確保委員會會議上所有委員均了解委員會所討論的
事項,並保證各委員獲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確保委員會就所討論的每項議案都有清晰明確的結
論,結論包括:通過、否決或補充材料再議;
(五)提議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
(六)簽發會議決議或會議書面審議意見;
(七)本工作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和主任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
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批准。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每屆
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獨立董事成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六年。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本行董事職務或應當具有獨立董事身份的委員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及本行《章程》所規定的獨立性,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第七條 在審計委員會委員成員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或
欠缺會計專業人士,董事會應當盡快根據上述第三條至第六條的規定補足委員人數。在新成員就任前,原成員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為:
(一)檢查公司財務,包括但不限於審核本行的財務信息
及其披露,檢查會計政策及實務,監督財務狀況和
財務報告程序,並對財務報告發表意見;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要求其糾正損害本行利益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本行《章程 》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給本行造成損失的,
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三)提議聘用、續聘或者解聘為本行財務報告進行定期
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負責具體實施事項;審
核相關審計費用和聘用條款;
(四)監督及評估本行與外部審計機構之間的關係及外部
審計機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外部審計機構的
獨立性以及審計程序的有效性);
(五)指導、監督、考核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內部
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六)協調本行高級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及相關部門與
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確保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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