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薪酬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公平合理原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作为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成果的体现,薪酬水平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战略及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所承担的岗位责任、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个人创造的业绩等紧密关联。
支付机制,并配套薪酬止付追索等约束机制。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管理服务于公司长期稳健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年度绩效薪酬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与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
(一)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
(二) 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食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以其他形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根据其任职的岗位及公司薪酬制度核定并发放薪酬,不领取董事薪酬;
(二) 在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在其任职单位领取报酬,不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中长期激励构成,其中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具体如下:
(一) 基本年薪是因任职而获得的年度基本收入。
(二) 绩效年薪和任期绩效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因创造经营管理业绩应获得的报酬。绩效年薪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70%。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按一定比例当期兑现,未兑现部分作为任期绩效薪酬基数,该基数一般不低于现行绩效年薪的 10%,并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任期结束后予以兑现。
(三)中长期激励是指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跟投等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或方案另行制订。
第四章 履职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勤勉程度、廉洁从业、履职能力、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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