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以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在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出席的股东会上,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连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第九条 对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除前述事项外,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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