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化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依法科学决策水平,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工作职责按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条 董事会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职责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或者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关连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确定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本议事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董事会决策事务一览表并颁布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九条 董事长、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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