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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7:58:31 股吧网页版
绿色动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发行A股与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6-017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发行 A 股与 H 股股份一般
性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发行A股与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提请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A股与H股的一般性授权。本次提请授权事宜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

(一)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本议案获年度股东会通过时已发行A股股份总数的20%。

2、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的H股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于本议案获年度股东会通过时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的20%。

(三)A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A股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限售期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
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A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一般性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的日期止:(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后12个月届满之日;(2)公司2026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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