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
简称“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H 股类别
股东会”,与本次股东会及 A 股类别股东会合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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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3801 室(邮编 518048)
Address:Room 3801, Tower Three, Kerry Plaza, No.1-1 Zhong Xin 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518048,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23 6000 传真(Fax):(+86 755) 8323 0187 www.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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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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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了《广深铁路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了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刊登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暨 2026 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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