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0年8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9年4月2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5年12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会议修订)
(2018年12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25年12月4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加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委员会每个成员能否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有赖于本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职业道德及其所提供财务数据和其他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监督:
(一)本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的质量和完整性;
(二)本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与风险管理和风险审核相关部门的运作状况;
(三)本公司对法律和监管要求的遵守;
(四)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五)外部审计师的资格和独立性,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师;
(六)外部审计师在遵循中国内地法律、《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其他适用法律和法规要求方面的表现;
(七)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除上述监督职能外,委员会还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执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成员。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资格。委员会的成员应符合中国法律和本公司股票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要求。其中,独立董事应符合对独立性、财务熟谙程度的要求。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必须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具有“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成员,应有从事过执业会计师或审计师或是公众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等工作的经验,而且具备内部监控以及编制或审计可资比较的财务报表的经验,或是分析公众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经验。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应被董事会指定为“审核委员会财务专家”。
独立性指与本公司独立,与本公司之间没有重大关系,并应在其他方面达到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上市规则》等,以及上市协议所要求的独立性标准,即任何一名成员在过去五年中没有被本公司聘用过,也没有被本公司目前或以往的外部审计师聘用过,并且任何一名成员均不可为1%以上的本公司股权股票的受益所有人,且其从本公司得到的唯一薪酬应是在董事会和委员会服务所得的报酬。
本公司目前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公司委员会的成员:
(1)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2)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主席。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解职和替换。会员会的成员可由董事会解职或替换,而委员会成员的任何空缺将由董事会任命填补。
第三章 运 作
第八条 会议。委员会主席在与委员会各成员协商后确定召开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及时间表。委员会应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表至少一年召开四次会议。该时间表应列出在各次会议将讨论和考虑的议题,该些议题应涵盖委员会的责任。
委员会须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及本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
师联络,并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两次单独和管理层会谈,以及至少两次单独和内部及外部审计师会谈。委员会还可发起其他的单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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