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就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后形成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
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至少有一名委员必须为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现任审计师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起
(以日期较后者为准)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
(一)他/她终止成为该审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之日;或
(二)他/她不再享有该审计师事务所财务权益之日。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的职责主要为:
(一)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和议程;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
员共同推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务。
第七条 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董事会不得无故免除其
委员职务。如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丧失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该委员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时,自动丧
失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申请,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及需要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如原委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人之前,委员会的职权暂由公司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评估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司设立并维持合适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定期审查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评估与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内部有足够的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地位,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并检讨及监察其成效;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审查公司的核心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应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包括: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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