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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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公司对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亦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随其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
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
院 2 号楼 A 座一层报告厅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张海龙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
场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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