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个以上董事
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累积投票制的效用,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二者合并累积投票。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十九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且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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