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4 17:46:01 股吧网页版
利群股份: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胡培峰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 2,852,93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1%。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董事、副总裁胡培峰先生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3 个月内(窗口期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期间除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数不超过其本人上年末持股总数的 25%,胡培峰先生拟减持不超过71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8%。上述减持计划的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胡培峰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不适用

持股数量 2,852,930股

持股比例 0.31%

IPO 前取得:2,550,730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权激励取得:300,000股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2,200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胡培峰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710,0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08%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710,0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11 月 27 日~2026 年 2 月 26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股份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胡培峰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胡培峰先生根据个人资金需要自主进行,在减持期间内,胡培峰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及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减持计划系董事、高管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