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议案中详尽说明。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 况。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公司提出申请。
除对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公司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条件及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主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担保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一)申请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担保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与债权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证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凭证;
(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和最近一期月(季)财务报表;
(五)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资料;
(六)用作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的有效凭证和单据;
(七)根据每项担保申请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八)属于提供借款担保,担保申请单位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1、申请报告、借款用途和可行性分析报告、还款计划;
2、申请公司贷款证复印件;
3、借款合同;
4、申请公司董事会签署或授权签署的“声明与保证”;
5、根据每项担保申请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是否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至少应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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