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关联方界定及其控制 ......5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控制 ......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 ...... 10
第五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制目标:
(一)使本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的实际操作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章可循,防范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防范违规行为、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五)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以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根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二)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七)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其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
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
公司应当关注涉及关联交易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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