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下属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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