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 (含 50% ),且
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子公司。
以下所称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框架下,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委派或提名至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并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公司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除全资子公司外的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对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人选由子公司各股东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提名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提名的董事担任。
全资子公司可以设立或不设立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其董事由公司委派;不设立董事会的,设董事一名,为其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委派。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子公司董事会不设审计委员会的,由公司指定一名外部董事履行监督职能;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由公司指定审计人员(专职或兼职)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条 子公司总经理(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由公司提名的人选担任,如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投资各方在投资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或授权代表、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子公司拟开展重大事项,须提交公司会议审议的,子公司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权限级别提交公司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子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会议审议形成的意见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发表意见,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的审议事项,公司委派的董事独立发表意见,公司派出的董事可以在发表意见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该重大事项后再行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前,应将拟订的会议通知、议题、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出具后 3 个
工作日内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不少于 10 年,具体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事及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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