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
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室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室对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室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审计机构独立,审计人员独立,审计业务独立和审计工作的独立。
第八条 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监察室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
审计、会计或者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流程,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综合能力。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审计监察
室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客观性、独立性和审慎性原
则,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室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单位经济业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指派或干扰。
第十三条 公司应该保证审计人员获取相关资料和信
息的全面和通畅,使其全面了解并掌握公司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
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
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室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时,可以根据
需要,要求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协助工作(下达“审计任务指令单”)或与外部独立机构合作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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