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评估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撰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包含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三)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工作;
(四)负责审计委员会安排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足够的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报价,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 15%,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记录;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 40%,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五)审计工作方案;
(六)会计师事务所配备的人力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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