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禁出现因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而出现违规交易行为。委托他人交易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避免违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计划告知函》(附件 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计划告知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确认函》(附件 2),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回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获得确认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买卖。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其个人、配偶 、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各账户的买卖行为应该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出售,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但出售行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引起的年内新增股票,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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