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公司非公开(含定向)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凡可能对公司发行或存续期信用类债券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定的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和资料。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九条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拟披露的信息如达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公开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限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以下称“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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