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
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安全生产总监,以及董事会选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约束,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相关制度和公司章程具体要求。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奖惩事项;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
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管理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含任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当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为基础,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除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享受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之外,不得违规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安排发生岗
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公司,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其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公司根据核定的绩效年薪水平进行清算。已发绩效年薪超过核定水平的,须追索扣回超发的金额。
第十三条 因财务造假等情形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公司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造成公司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
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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