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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22:42 股吧网页版
中国中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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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

购股份监管指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

统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

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君合律

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1)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

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提供给本所

律师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3)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或正本一致和相符;

(4)提供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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