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章程》第 8.03 条所列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的,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审议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担保;
(四)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审议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本议事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但公司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除外。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委员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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