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1
第二节 正文 ......3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3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3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4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5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6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6
三、结论意见......7
第三节 签署页 ......8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通用股份、公司 指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注销回购 指 公司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宜
本次调整 指 公司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事宜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
指 本次注销和本次调整合称
调整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2023 年激励计划》 指
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实施管理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办法》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依法接受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用股份”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事项出具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通用股份的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