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预防、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遵循合法、审核、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开发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等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具体审议权限的划分按照公司制定的《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暂行办法》执行。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七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其他授权代表处理对外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本制度相关审议程序的,应当先由本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 事项,须经过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再依据决策权限,通过相应程序决策。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组员由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相关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对外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公司应当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投资评审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公司账户。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1、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2、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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