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使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的原则,使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配置
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总额预算。公司在确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
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批准。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任职董事(指在公司内部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内部任职董事按照其在公司实际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其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体系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薪酬考核体系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内部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岗位价值及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收入和其他长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
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他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依据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内部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定福利
待遇、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按照国家、江苏省及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内部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内部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年度业绩及 ESG 指标, 形成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驱动的薪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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