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投
资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的境外投资行为和投资决策程序,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增强公司对子公司境外投资的管控能力,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
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
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自建自用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购置、信息化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包括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所称主业是指由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含各级子公司中的其他经营业务)。本办法所指投资额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条 境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境外投资应聚焦主业,坚持境内外业务协同;
(三)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符合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
(五)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符合投资决策流程,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公司对年度投资计划和境外投资项目
进行审核、批准、备案、跟踪管理等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实施境外投资,由各自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
会)、董事会、经营层,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境外投资事项作出决策。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公司及子公司投资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批准;
(三)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其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报批。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部门。
(一)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投资发展规划;协助项目组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组织实施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
(二)财务部、资金部主要职责:负责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外汇管理局批准付汇,协助境外投资项目财务尽调,项目财务监督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风控法律部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境外投资项目法务尽调,审核协议、合同等工作。
(四)项目部主要职责:协助项目组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项目的境内手续报批、备案。
(五)审计部主要职责:负责境外投资项目专项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
第八条 集团内的各投资主体,负责对所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的人、财、物等
资源进行计划、组织、落实、监督和管理,负责及时上报境外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义务。
第三章 境外投资管理体系
第九条 根据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公司结合实际,制定境外投
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不得实施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按照发展战略规划决策。
第十条 公司对境外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年
度境外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按审批权限,报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事项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流程。企业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应将企业党委会研究作为前置程序。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相应决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境外投资事项,应遵循项目情况和公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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