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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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分别于 2025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5 年 6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广东
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取消部分议案及延期的公告》”)。《会议取消部分议案及延期的公告》载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等 3 项议案,且原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
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广东
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29.90%股份的股东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 2025年 6 月 17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请增加《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 7 项议案,除增
加临时提案外,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14:00 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
园工业城公司 E 区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7,416,39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447%。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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