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赋予的职责。现对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组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吴熙君女士、独立董事于震先生、独立董事林长鸿先生组成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吴熙君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吴熙君女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具备财务和会计相关专业背景)、于震先生、林长鸿先生 3 名成员组成,且 3 名委员均为公司独立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七次会议,全体委员均出席了全部会议,未出现委员缺席的情况:
1、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
议,会议由会计师介绍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总结情况并进行讨论,并听取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作部门 2024 年度工作总结及 2025 年度工作计划汇报。
2、2025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议定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对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4、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提前换届暨拟聘任集团财务总监的议案》。
5、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25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因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号:财会[2023]4 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需要,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因 2025 年度是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首个年度,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重点监督及评估了中汇所执行的外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对于中汇的聘用文件进行了审核,依据行业标准,并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子公司情况、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核定了 2025 年度中汇的审计费用,另外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中汇履职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进行了相应的评估,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与中汇召开了专项的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与中汇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
审计委员会认为,经对中汇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
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其 2025 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估,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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