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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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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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
吉 林 开 晟 律 师 事 务 所
长春市朝阳区博才路781号长春吉大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十八层
电话:0431-87922078 传真:0431-87813771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高集团”或“增持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高
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吉高集团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之日起 12 个月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书”)。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吉高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在发表本核查意见之前,吉高集团声明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意见、通知,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交易标的价值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谨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吉高集团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除法律要求和经本所事先同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吉高集团就本次增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的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吉高集团,根据吉高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吉高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123957726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忠岩
注册资本 27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3年8月6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住所 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总部基地大楼13楼1305-1306室
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住宿
服务;餐饮服务;燃气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
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
备出租;建筑材料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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