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
(2026 年 6 月 26 日 经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章程明确的党委班子成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市场化选聘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坚持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机制;
(四)坚持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五)坚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与具体构成;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并组织年度考核;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按规定予
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薪酬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拟定薪酬管理办法,并与相
关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开展薪酬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及议事规
则,依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按
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的原则编制,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联动挂钩。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上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除董事津贴外,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会保险及福利性待遇。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
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基本收入。由公司效益水平、业务性质、功能定位以及国家有关调控政策规定等综合确定。
基本年薪=年目标薪酬×3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薪酬部分。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与企业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绩效年薪基数=年目标薪酬×70%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职(指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实发绩效年薪=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职绩效年薪基数×企业绩效评价系数×企业绩效工资调节系数×岗位系数
高级管理人员副职(指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绩效年薪总额=高级管理人员副职绩效年薪基数×企业绩效评价系数×企业绩效工资调节系数×岗位系数
高级管理人员副职实发绩效年薪=高级管理人员副职绩效年薪总额×总经理对其的分配权重
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发绩效年薪=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基数×企业绩效评价系数×企业绩效工资调节系数×岗位系数
在计算实发绩效年薪时,绩效年薪基数不包含因病假、医疗期、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扣减的绩效年薪基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与年底绩效评价系数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二级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董事长标准额度为每年 3 万元,总经理标准额度为每年 2 万元,其他人员标准额度为每年 1
万元,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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