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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0 19:34:01 股吧网页版
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1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经2025年4月9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法规部提出申请,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
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选聘方式、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法规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的日
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出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申请;

(二)起草和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

(三)对参加选聘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四)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进行初步评价;
(五)对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理由充分性及前任、后任执业质量进行初步评价。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法规部编制选聘文件,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确定选聘方式、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审议通过选聘文件,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四)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评价;

(五)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的评价意见进行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对评价意见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进行公示和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合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
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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