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管理责任,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议案、董事会议案;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及盈利预测;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议案;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回购股份;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重大”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含义相同。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或者由于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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