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独立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行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独立董事除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本行秘
密。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及主要股东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本行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最多同时在 5 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第五条 本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
董事会总人数的 1/3,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
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本行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据此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八)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或本行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附属企业是指受本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与本行或者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五)为本行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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