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邮政编码:100738
电话 +86 (10) 8508 5000
传真 +86 (10) 8518 5111
网址 kpmg.com/cn
对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1581 号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丰银
行”) 于 2021 年 6 月通过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募集的资金 (以下简称“前次募集
资金”)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使用情况报告 (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
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瑞丰银行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
见。
一、企业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责任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瑞
丰银行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 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事务所,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相关 1
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1581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瑞丰银行前次募集资金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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