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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东吴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相关保密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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