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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8 19:05:22 股吧网页版
东吴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在东吴证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中担任东吴证券的专项法律顾问,
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格式准则 2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东吴证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根据《格式准则 2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
规定,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

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9 月 2 日至 2026
年 6 月 2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26 号》,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等资料,前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自然人买卖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 截至 2026 年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数量 6 月 2 日结余 业务类型
(股) 股数(股)

交易对方江苏金峰

高悦 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2025/9/11 5,000 10,000 证券买入
知情人员徐木金的

配偶

秦裕农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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