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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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6 月 9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0)。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以
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因公司董事长范力先生工作原因未能现场主持本次会议(线上参会),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孙中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14 名,代表股份 2,326,006,4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13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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