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7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20-011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和解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签署《和解备忘录》,当庭达成和解并撤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人。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反诉人”或“乙
方”)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
来的《应诉通知书》(【2019】京 01 民初 304 号),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被反诉人”或“甲方”)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公司同时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 民初 304 号),原告
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 7,000 万元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原告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公司。
原告诉称其长期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向公司供应变桨轴承、偏航轴承等产品。主张公司拖欠其货款,因此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 69,743,238.39 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以本案合同项下被反诉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
问题,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反诉人依法向反诉人支付轴承产品质量损失人民币 16,616.42 万元
(不含停机损失);
2. 判令被反诉人针对截至提出反诉申请之日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 68 台轴承
产品予以退货;
3. 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4)。
二、诉讼和解情况
公司于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和解备忘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双方买卖合同欠款及质量问题等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备忘录:
一、双方确认自和解备忘录签订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完成欠款总额和已发生的质量损失总额的核对,对于欠款支付方式为 5000 万元以货币的方式支付,其余欠款乙方以资产方式支付;
二、双方确认乙方使用的甲方轴承(型号为 FL-3506/2000)每套轴承损失125 万元(含税);
三、双方同意上述轴承(型号为 FL-3506/2000)轴承质量责任甲方承担 70%,乙方承担 30%,后期双方通过邮件或传真的方式确认的出现轴承损毁或业主方要求批量下架或双方共同与业主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仍按照上述比例各自承担,每套损失按 125 万元计算,甲方承担的损失费用直接在乙方的欠款中扣除,若甲方债权不足以抵扣,甲方在发生费用 60 日之内补齐,否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双方确认签署和解备忘录后乙方以货币方式支付甲方 5000 万元【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400 万元,2020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 400 万元,双方签署正
式协议后 10 日内或不晚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开始支付剩余的 4200 万元(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840 万,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84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840 万元,2021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 840 万元,2021 年 2 月 28 日前
支付 840 万元)】(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如乙方未能按期付款,则乙方自应付未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
五、双方确认备忘录生效后,乙方不再向甲方要求提供保函作为付款条件,甲方同意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备忘录签署前乙方的欠款利息;
六、双方同意双方各自的库存产品自行处理,互不向对方主张权利。双方同
意对库存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如改造未能成功,双方另行单独处理;
七、双方确认,本备忘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双方未能达成最终协议,但本备忘录“二、三、四、五、六”条约定依然作为后续双方解决纠纷的有效条款。除质保期的维保责任外,双方不再就案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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