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0】0313 号
关于 ST 锐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书事项的问询函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东大连重工、北京天华中泰、萍乡富海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对外委托,受托方将持有公司 22.69%表决权,公司实际控
制人变更为王峰。截至 2020 年 4 月 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要求,提交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并同时报送本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时对外披露上述文件,涉嫌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请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尽快核查原因,严肃认真整改,按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有关责任方可能被采取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行为,我部将按规定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程序和其他处置程序。请公司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规定,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保持其上市地位,则协议自动解除。请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相关事项是否仅出于维护股价保壳的目的,前期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审慎,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依据是否充分。同时结合相关方资信情况说明能否支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截至目前,公司未能按期回复我部关于公司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请公司及相关方尽快落实问询函要求并及时披露,充分揭示风险,明确市场预期。
五、鉴于近日公司股价波动较大,请公司尽快自查表决权委托相关各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参与公司股票买卖,并尽快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本所进行交易核查。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请公司全体董监高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于2020年4月7日前向我部提供上述事项具体说明和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