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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0 15:49:41 股吧网页版
三星医疗: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大多数。提名委员会当中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制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招聘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提出建议;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维持董事会的技能组合,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

(四)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及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一级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八)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时间投入和贡献及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评估,当中须考虑该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时在任何交易所上市发行人担任的董事职位及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的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及

(九)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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