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和《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登记备案或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及时,指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平,指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真实,指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指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指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
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
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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